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
时间:2023-04-30 16:41:19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什么情况下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1、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2、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3、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用有谁缴纳?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通知规定由申请人缴纳;共有的,可以协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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