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商、表演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除了传统的通信手段外,还有网络服务提供商。本质上,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与传统传播主体相似的特征。它们都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载体,向公众提供作品,供公众了解、欣赏和使用
现行法律没有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成为法律上邻接权的主体。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公众对网络的需求和依赖,还是从网络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都更接近于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由于网络具有第四媒体的名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地位不可能接近或等同于传统媒体,即使它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他们提供的传播行为有其独创性和智力劳动内涵,因此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是正常的
因此,其他媒体,传统邻接权主体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活动中的权利,复制其他网站的内容和总体布局设计,转载其他网站的内容,不得署名和署名,这不仅侵犯了相关作品作者的版权,也侵犯了网络运营商的权利,无论这种权利是否被称为邻接权
以上只是列出了互联网上常见的侵犯版权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实施简单,侵权范围无限扩大,侵权影响极为恶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十分严重。由于网络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体,作者经常使用匿名或在线名称发布作品,这很容易被侵权者剽窃。因此网络侵权诉讼认证难度加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许多作家知道他们的作品经常受到侵犯,只能无奈地接受它们。如果侵权行为被允许传播,势必打击网络用户创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对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很容易被侵权人剽窃,使得网络侵权诉讼的认证更加困难,因此很难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版权被他人侵犯,建议您直接致电卢巴专业律师
邻接权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规定保护期
如何处理版权和相邻权之间的差异
相邻权的权利保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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