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要求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会自动解除,劳动者不离职,不影响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经济补偿与违约金能否并存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只要数额不是很高劳动者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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