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司法机关。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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