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实惠,就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购进、自制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为此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规定准予抵扣。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凭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例如,您所在的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购进生产用机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17万元。按照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仅购入生产用机器这一项,就可以享受17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扩大技改投资,激励作用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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