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所需的必备手续是什么?
时间:2023-06-30 19:40:57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若当事人希望人民法院采取房屋保全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房屋保全的申请书,并且附上相关的证据,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地址、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保全的房屋的信息等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房屋保全后能过户吗

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并且已经送达保全执行通知书后,不能办理过户。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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