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旅游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纷争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通过平等协商途径以解决问题;
2、当消费者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其他相关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寻求更为权威的调解协助;
3、对于已经签署过相应仲裁协议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以依据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向特定仲裁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进行仲裁处理;
4、当然,作为最后也是最直接的维权路径,消费者同样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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