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维权问题
时间:2023-07-08 10:54:02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正确维权的方式有:

1、发出警告函时,权利人可以以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应主动充分准备侵权证据和自身损失或对方利益的证据;

3、通过诉讼促进和谈,保护市场,促进合作,与涉嫌侵权人和谈,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

4、通过诉讼活动,制止侵权产品侵蚀自身市场份额,或者鼓励对方正视知识产权人,促进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对知识产权打假?

(一)知识产权维权打假存在的困难

正如前面所言,知识产权维权打假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主体确定困难

在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隐藏在幕后,一般不太容易被发觉。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只能在市场上见到侵权产品,而无法获知这些产品来自何方,即使有公司名称,但据此进行调查,会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电话号码都是假的,条形码是套用别的公司的,这让权利人很纠结,感觉愤怒的拳头找不到落点。

2、取证困难

取证难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共同特点,有很多进入流通市场后的侵权产品都很分散,制止单个销售行为,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并且对于生产行为的取证也非常困难。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形成很完整的产业链,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比如,一部大片上映,从获取母片、生产、批发、物流、区域分销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最后再由区域分销批发给本地零售,文化执法部门往往只能查到终端销售,却无法追根溯源。因为制假产业在屡次打击中,不断改进,组织严密,甚至跨越国境,这给打假带来很大的难度。

3、获赔困难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十赔九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专利是一百万元)的赔偿。在现实案例中,很少有侵权人做账,即使做帐,也可能存在两本账册,且原告亦难以取得,甚至在法院取证时被告也可以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权利人的赔偿主张通常只能通过法定赔偿来实现,但法定赔偿额在很多案件中是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获赔难极大的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相反因为违法成本的低廉,却鼓励了侵权盗版的蔓延。

(二)正确看待知识产权维权打假

因为打假维权的种种困难,有许多企业望而却步,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不如放水养鱼,更有些企业认为,假冒对于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有很大的好处。打还是不打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幻想放水养鱼抑或提高企业知名度,如果放任,假冒产品将充斥市场进而导致企业品牌与信誉的贬损。其实企业需要考虑的不是打还是不打,而是何时打,打的目标是赔偿还是市场。不同企业、不同商品类型应有不同的策略选择。通常,企业根据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目标可以选择以下五种维权处理方式:

1、发警告函

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

3、以诉讼促和谈

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以诉讼清市场

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5、以诉讼促合作

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 公司一般成立的第一年不允许变更名称的,但是成立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相关需要变更名称,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
    更新时间:2024-01-12 18:30:14
查看公司名称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公司名称 最新知识
针对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维权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维权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