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二、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分类
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分类大致如下:
1.根据赔偿的来源分为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从合同。违约损害发生,条件成就,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害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
2.根据赔偿的性质和作用分为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
三、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原则
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而定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即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内容如下:
(1)过错比较,即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即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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