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免赔险分类及责任免除范围:
时间:2023-08-17 10:02:11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两种:

(一)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2、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6、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二)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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