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24:47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兼职的特点是什么p>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非全日制就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按小时支付,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按日、月、年计算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而且,同一单位兼职人员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这一标准,企业必须采用全日制而不是非全日制

(2)双方可以达成口头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为了防止纠纷“不合理”,企业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职工可以订立多种劳动关系。兼职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得辞退。但作为后发劳动合同,不影响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要注意这一点,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具有支付方式、合同形式、允许建立多种劳动关系等特点外,还应注意什么,企业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三)劳动报酬标准有一个下限。《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四)劳动报酬的最长结算期限非全日制用工为15天《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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