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主要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08:12:36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主要犯罪手段表现为内容上弄虚作假,形式上违法审批。

为了达到骗取社保资金的目的,在相关案件中,涉案人员都会精心准备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劳动关系材料、假病历复印件等,以此作为实现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非法目的的基本手段。从职务犯罪的查处角度,我们发现,因为社保审批环节权力较大,审核程序存在一些漏洞,故而大多数时候,骗保情形的出现是由于社保审批机关负责人或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之后,违法违规审批,这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在近期我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重大骗保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80多名不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办理了病退申报手续,提前领取社保退休金,本人从中收取了10万余元的贿赂。

2、内外勾结,共同作案情况比较突出。

根据规定,退休养老保险存在有具体的申请人,也就是实际上的受益群众。对大多数想违法提前支取养老金的普通群众而言,想通过本身单方面造假,隐瞒各种真相,达到蒙蔽社保审批机关的目的,难度较大。所以在很多案件中,体现为申报人和社保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法申报,违法审批,联合作案。这一违法过程中经常还会出现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兔子”。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中负责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和社保机关审批人员进行勾结。如我院办理的毛虹、赵可贪污一案中,我们查明,被告人毛虹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员,和辖区内企业中负责社保工作的被告人赵可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相互结构,违规办理四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人民币6万余元。

3、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查处难度大。

在以往,社保领域的犯罪形式主要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单独犯案,或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配合作案。而现在退休养老保险领域则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由于退休养老社会保险涉嫌的犯罪均为法定犯,看似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不少具有中间人身份的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受利益驱动的普通群众也愿意配合实施犯罪。例如,在因病退休的养老社保办理过程中,就有很多中间人或协助伪造假病历,或与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或与鉴定体检医生打招呼。这些人自认为是在给别人行方便,其行为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因此认罪态度差,而且由于身份情况复杂,查处和预防难度都较大。

4、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利益驱使下,特殊工种退休办理中存在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的现象。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想方设法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有的单位职工违法办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职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为,仍公然上访,要求参照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同时,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另外,由于病退中通过中间人办理提前退休形式的申报人员人数较多,年代较为久远,而且往往随着时间发展,个人情况也发生了变化(由不符合条件变成符合条件),对这些人如果简单退保,容易引发强烈抵触,也不完全符合实体公正。如果要追究责任,则容易引起反弹,导致群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后果。

我们可以看出,社保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包括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等。因此,其实针对我国政府来说,目前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避免职务犯罪,将是政府工作当中的一个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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