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能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判决的活动。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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