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
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
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在目前我国民法典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约定办理;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并无明确约定,则只能由法官根据个案特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兼顾双方的利益,作具体适当的裁量。
添附物的归属和补偿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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