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质,情况也会不同,如果是不动产的纠纷,那么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财产纠纷的管辖权怎么规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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