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到强制性的压力或禁锢被迫进行婚礼仪式,那么这场婚姻是可被撤销的。
所谓的“强迫”是指,在这种境况下,行为人往往会以直接威胁到某位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财物等作为手段,逼迫对方背离他们的愿望,从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去举行婚礼。
在此情形下,那些遭受胁迫的个体,即可以向当地的民事法庭申请撤销他们的婚姻关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到胁迫的个人才能提出这一请求。
此外,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必须从压力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启动。
这里提到的一年时限,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条款予以调整。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个体若想要申请撤销婚姻,则应该从重新获得自由的那一刻算起,一年内提起申请。
除了受到强暴般的压力举行婚礼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也属于可撤销的范畴,那就是在婚礼登记之前,某一方曾经身患严重的疾病但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对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知悉此事的另一方同样有权向法院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
对于这类请求,应该在知道或者认为已经知道了有关撤销事项之日开始,一年内提出。
如果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从一开始它就不再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在这段期间内结婚的双方都不可能像真正的夫妇那样享有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富,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按照保护最无责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判。
至于因结婚而产生的后代,应受《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亲子女条例的规范。
至于在无效或撤销后的婚姻中受到侵害的无过失方,他们有权提出物质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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