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侵权的情节可分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该商品的销售;没收或者销毁该商品;没收或者销毁制作该商品以及商标的工具。
如果侵权人不知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并且能证明自己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则有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罚款:若侵权人利用该商标获得收益的,应当处以相应罚款。违法销售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该销售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五万或者没有取得违法收入的,处以25万以下的罚款。
若在五年内侵权人发生侵权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
若侵权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并且不起诉的,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
3、对于处罚金额的多少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双方不愿协商或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一般来说,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且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如果因侵权而造成后果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点在《刑法》中有具体的关于产权犯罪的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话,应当由原告来提出诉讼,然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些自己的情况来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话,根据现有的证据来作出判断,比如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其他法律规定,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著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究竟采用哪一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著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可见,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互为补集。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作品的内心,大家可能认为自己了解的是比较准确的,但实际上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河边作品和汇编作品就是两种完全性质不同的汇编作品的话,它仅仅是注重于一个将作品汇集在一起,而和篇作品,它是强调一个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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