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有以下的三种,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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