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什么
时间:2023-04-04 17:12:47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有合同撤销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欠条能够保持多久有效

只要欠条的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那么就是一直有效的。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那么就是无效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欠条也是无效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为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为口头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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