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类别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协议选择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约定后住所变更怎么办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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