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1月7日,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办公用具,总计30万元,约定10日内付款。可10日内乙公司分文未付,逾期后,甲公司多次追要,乙公司称暂无款可付。此时,甲公司得知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已于2004年12月10日到期,甲公司就要求乙公司向丙公司催讨货款以还欠款,但乙公司向丙公司催讨货款以还欠款,但乙公司以丙公司已经提供担保为由一直没有向丙公司催讨货款。
问: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
分析:
本案是民法典代位权的典型案例。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即类似于经济活动中所称的“三角债”。但是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因债务人自身基于抚养、赡养、继承或人身伤害赔偿等关系产生的债权。
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所以甲公司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丙公司还款。
提示: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
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形使。但如果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形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甲公司公、仅能就乙公司拖欠30万元货款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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