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班途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儿童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班途中4、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其他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关于合理的时间,必须有正当性。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应当根据个案做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瞒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有哪些后果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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