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成因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存在三乱现象。一是制定主体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它们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
(包括各式各样的领导小组、d­调小组、指导小组),都可以用红头纸下发各种文件。二是规范的事项乱。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问题和事项林林总总,千头万绪,无所不包。三是制定程序乱。各个机关、部门究竟是在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各使其招。而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地方对政府文件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外,从保证国家政令统一、建立完备的文书制度的角度看,对­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哪些事项才能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各类主体需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只是对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以及公文的收发管理等形式上的问题作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本身的违法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制约。可以说政府红头文件已­成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中最为混乱的领域乃至死角。三乱现象的存在使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成为必然。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实际处于虚置状态。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虽然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改变和撤销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不要说红头文件,即使立法法已­对法规、规章规定了违法审查程序,国家至今也没有对一件违法的法规、规章予以审查撤销,而违背法律的法规、规章决不在少数。监督手段的虚置使已­违反法律的文件得不到纠正,从而间接放纵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律的恣意冲突。
3、人治思想的影响。依法治国虽然作为一项治国的基本方略被广为提倡和宣传,但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虽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即使规定得十分具体的法律法规也常常置于一边,过分热衷于用一枝笔签署红头文件,而不是直接用法律法规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因此,红头文件泛滥和违反法律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
4、缺乏对公众负责的精神。更深层次的­因恐怕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体制,使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组成人员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完全以公意和法律为出发点,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广大公民。相反,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看似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实则是强化和扩大行政权力,推进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利益甚至表明个人政绩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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