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用人单位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时必须在三十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然而,已经过去了三个月,用人单位方面已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的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1.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已经过去了三个月,用人单位方面已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的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能否做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经过去的话,就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申请时限内仍可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工伤鉴定。
虽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但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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