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三十三条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2001年11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第二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期间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股。
第三十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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