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除了政府部门主动公开外,公民也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在收到公民的申请书后信息公开义务人就需要对其申请内容及时的答复。如果政府部门无法及时答复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话,就需要下发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阐明其延期答复的缘由。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号
1、范文一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月××日
2、范文二
[年](特)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登记编号:[年](收)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应当在年月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答复。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于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公民有关信息公开的申请是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一项行政义务,一般情况下公民在收到信息公开延期答复书的15日后就能得到所要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所申请的内容最好是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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