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后到答复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3-09-11 04:50:11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如何答复。若能够当场回答问题,就应当场回答。如果无法当场回答,就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需要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若能够当场回答问题,就应当场回答。如果无法当场回答,就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需要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 同 时 限 内 答 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的 要 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收取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种情况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三种情况是,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收取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以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收取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种情况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三种情况是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收取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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