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合同终止的手续如下:
首先,就采购人而言要按照内部控制机制,需要收集供应商违约的证明材料,在内部确定已经是供应商违约了,履行了内部控制程序和手续。
其次,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要签署书面协商协议。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通知违约的供应商解除合同。通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签收回执或者邮寄签收回执。
前述内控、协议、通知等都不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可能要求采购人报告相关情况,但这不是法定要求和手续,也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调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一、政府采购违规行为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招标的组织方式有哪些
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自行组织,另一种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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