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无钱花,租车办假证后,抵押骗贷用于挥霍。12月2日,湖南临澧法院公开宣判一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8月,临澧县四新岗镇男子朱某经与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邀约,商议采取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后抵押贷款的手段,非法获取钱财。8月5日,朱某与常德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得一辆黑色小型轿车后,按所租车辆行驶证信息,伪造车辆所有人的相关证件,并以该车办理抵押借款,获现金5万元,用于挥霍。此后,朱某以同样手段,在常德某汽车服务公司等骗租了累计价值25.55万元的丰田凯美瑞、丰田花冠、本田CRV小汽车三辆,获贷款15万元。案发后,被骗租车辆经卫星定位,查到其下落并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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