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办假证,抵押贷款近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罪进行宣判,已经身在狱中服刑的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夏某让其朋友文某、郑某帮忙在成都市新都区吉安租车行租了一辆车黑色新款别克君越轿车。同年12月13日,夏某与其朋友二娃(在逃)通过网上联系,在成都市成华区找到一家办证公司,制作了一张名字为任正先,头像为二娃的假身份证和一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书。
随后,通过网上找的中介,将租到的君越轿车开至某担保公司,找到该公司股东王某,以贷款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所在公司,得到10万元抵押款。
之后,夏某支付给带路的中介3000元,其余的钱被夏某和二娃耗用。而租车行工作人员在别克君越轿车租期到期后通过车载定位系统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2014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同案人上诉,在青白江区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夏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夏某系在原判有期徒刑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司法机关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