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为:(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解除本协议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或者合同生效后,一方无故违约,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且该损失不能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终止。(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因双方原因未发生情况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如果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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