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问题通常无法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而是需依据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予以相应补偿;保险理赔,即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亦或是在保单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发生并需要支付保险金之际,保险公司按照既定的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及支付保险金额的行为,这也是体现保险功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核心环节。关于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出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药和治疗费用。2、并非由于本次保险事故引发的伤势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仅会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定范围之内,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范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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