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2月4日专电(武勇蒋宏宁)一起因食用织纹螺中毒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于2月2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王保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童连君、金颖、金鹏秀、盛彩云赔偿款302293元。
2004年7月11日到13日,银川市70多位市民在温州商城海鲜区购买加工食用织纹螺后,有55人相继发生食物中毒,其中金志海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4日,宁夏卫生厅发布紧急通告,要求全区禁止销售和购买食用织纹螺。宁夏工商部门也将涉嫌本次中毒事件的两个经营者未出售的,已向宾馆、饭馆出售的织纹螺进行了查扣、销毁,随后又在银川市各大酒楼、海鲜楼、集贸市场、夜市等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将查出的织纹螺就地销毁。
7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即立案侦查。经调查,当时银川市出售织纹螺导致食用人中毒的销售摊位有两个,都位于银川市温州商城海鲜区,一个是王保东经营的4区9号摊位,另一个是梅余进经营的4区16号摊位。当日,王保东、梅余进二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8月24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二人被解除取保候审。
2004年8月26日,兴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金志海的妻子童连君、孩子金颖以及父母金鹏秀、盛彩云与被告王保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兴庆区法院认为,经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王保东销售的织纹螺样品毒性超标23.3倍。而且,死者妻子童连君对所主张的事实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故确认导致金志海死亡的织纹螺系王保东出售。
兴庆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认为王保东依法应当支付赔偿权利人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金志海生前抚养的女儿金颖所必需的生活费。判决被告王保东支付原告童连君、金颖、金鹏秀、盛彩云赔偿款302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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