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是否必须由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时间:2023-07-03 15:51:50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过户都需要注意什么:1、了解当地户籍政策;2、核实房屋产权。购房者在办理过户之前要了解清楚房屋产权;3、盘点房屋设备。由于二手房在出租之前都带有装修和家具,很多房主在出售房屋的时候还会赠送一些家具家电;4、水电气交接;5、结清二手房尾款。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怎么维权

【事件经过】

经某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孙某与2010年6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3.57平方米、车库12平方米左右。房屋转让价格41.3万元(该房价包括车库),本合同签订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10年6月28日付款25万元,余款11.3万元在做产证时付清。2010年6月28日、7月5日分别支付购房款25万元、5万元。2014年三月,被告将领取的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嗣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房内一直居住。2014年8月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因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并协商不成,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解读】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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