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离婚可以走协议离婚,也可以走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只有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三、怎么认定离婚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一方存在法定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法定情形如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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