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时间:2023-08-18 11:20:43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名外国人,在外国结的婚,却向我市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能否受理?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渝中区法院已经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今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现居住在渝中区)递交的起诉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阿K在起诉状中诉称:1993年,自己与妻子卓尔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至今,自己在重庆工作、居住。卓尔却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渝中区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亟待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也无类似先例可循。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是否会受理

属于人民法院管理的案件则会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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