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状况,任一方所负债务均有可能导致夫妻共同不动产遭到拍卖行拍卖。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假设此项债务由任一方承担时,若其配偶能立即证实该债务未曾用于夫妇两人共同生活、更加未经共同生产经营过程或未反映出双方共同意愿,照常理来说,夫妻共同不动产无需受偿。
然而,如果此类房地产为负债方主要的资产储备,并且无其他可供法庭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的财产,那么法院或许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的决策,同时在拍卖完成之后,向非负债方提供适当的份额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4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