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犯是行为人具有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
所谓以实施不定次数的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而是预定连续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来营利。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所谓通常,是指刑法是将行为人可能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这一情形,规定为集合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至于构成集合犯是否以必须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为必要要件,容后论述)。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的一种,其中还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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