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通知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录用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承诺的作出。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应当在该通知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且必须在录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出书面录用通知而是在面试现场口头告知劳动者被录用的,劳动者应当当场立即作出承诺。
(二)特殊情况下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对要约的承诺期限存在一般和特别的规定。一般的规定是,如果录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以录用通知为准。如果录用通知中没有明确承诺期限,若录用通知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录用通知的意思表示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到达劳动者时开始计算。若劳动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用人单位认可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劳动者的超期承诺视为一个“新要约”。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文探讨的问题,劳动者的承诺自承诺的书面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生效。承诺的生效之日就是录用通知书的生效之日。
二、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失效:
(一)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后发出拒绝录用通知书的通知的,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录用通知书失效。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作出承诺行为之前书面通知撤销录用通知书的。
(三)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同意录用择期报到的意思表示的。
(四)劳动者因对录用通知书的条件有异议而向用人单位提出需要变更或修改录用通知书的,该新要约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原录用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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