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要约。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一般要向经过面试考核通过的应聘者发录用通知书,通知应聘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接受这份工作机会而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接受,而不接受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并被劳动者收到,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要受到这份要约的约束。
录用通知书不可代替劳动合同
某广告公司完成一次外部招聘,决定录用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王某接到通知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近期公司因业绩下滑,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可以代替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王某双倍工资。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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