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有二审
执行异议之诉有二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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