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村民在没有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将属于集体所有的石场多次非法转包给个人并收取租金,后因石场开采问题发生纠纷,引发了连环官司。12月27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非法转包石场的村民与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石场租金给转包人。
法院查明,天等山(地名)所有权属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那元村民小组(下称那元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村第四队村民莫某及儿子莫某某在没有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便在天等山采石,形成了一个石场(下称天等山石场)。1994年12月18日,莫某父子将该石场发包给被告李某。2002年9月1日和2003年7月10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杨甲各签订了《合同书》和《租用合同书》一份,约定将天等山石场转租给原告开采,并收取原告租金共18900元。2003年7月11日,原告将上述石场转租给杨乙开采,并签订《石场开采租赁协议书》一份,并收取杨乙租金20000元。2006年5月份,杨乙在开采石头过程中因受到村民的阻挠无法施工,便以其和杨甲签订的《石场开采租赁协议书》无效、要求杨甲返还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获支持。
基于以上判决,原告杨甲认为,由于转包石场给自己的李某不是石场所有权人,租用石场亦没有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租用合同书》也属于无效合同,由被告李某返还租金18900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李某认为自己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前,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了原承包人的同意,并将合同报原发包人备案,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天等山石场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村村民莫某父子在没有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便将天等山石场发包给被告李某,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被告又将该石场转包给原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租用合同书》当然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及请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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