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厅函[2004]2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与农民轮换工超过规定期限延续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关于农民轮换工期限的规定,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农民轮换工,对农民轮换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关于农民轮换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28条规定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的轮换工,企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属于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生活补助费,并支付回乡补助金。农民轮换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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