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召集部分在京法学界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某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某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某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某海、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某元、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梁某文,以山东省某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商店)的股东们到当地工商机关无法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为案例,在北京举行了一次专家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从友谊商店的资本来源、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以及因股权转让所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缜密的分析和论证。
股东:股权无法进行变更登记
今年5月,由于友谊商店董事长孙某意外身亡,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随即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
今年6月,友谊商店显名股东庄某和另外一名未登记股东夏某进行公司内部股权收购。最终,庄某实际受让的出资总额为154万元。其名下所持有的出资总额为1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3.33%,占股东实际出资272万元的59%。而友谊商店另外一名未登记股东夏某也对其他职工的出资进行了收购,其收购的具体数额不详。
庄某和夏某通过此次收购,使友谊商店的股东构成及股权分配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庄某和夏某成为友谊商店的两大股东(法律尚未确定)。令两位股东意想不到的是,现在友谊商店内部机构无法有效地召集股东通过决议行使职权,而友谊商店也无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股权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和办理变更登记。
友谊商店是山东省某市一家商业企业,其前身为某市对外供应公司。1999年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以全体职工出资并持股的形式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商店。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公司成立时,原对外供应公司的领导和职工100余人对公司出资并持股。职工和领导实际募集出资金额共计211万元。友谊商店设立登记时登记的股东仅13人,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被分别登记在该13名股东名下,相应的股权由13名股东代为持有。
2002年7月9日,友谊商店股权发生了变化。友谊商店与某市正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清算组达成职工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友谊商店收购正方公司的资产并安置该公司61名在职职工。对61名在职职工与友谊商店的职工同等对待,为每名职工配送股金1万元,总额为61万元。但这61万元并未实际支付并分配给正方公司原有职工。这61万元转变为正方公司原61名在职职工对友谊商店的实际出资。该职工安置协议实际履行后,该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已达到272万元。在注册资本额300万元中,有28万元至今未以友谊商店原有资产缴纳。
2004年8月19日,友谊商店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这个决议给股权分配留下了疑难问题:该决议确认友谊商店的注册资本金中的89万元(其中应该包含61万元应该支付给正方公司在职职工的股金)由公司自有资金缴纳,并决定授权友谊商店董事长全权处理。
对于这些股权变化,庄某和夏某要求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在法律上如何进行操作呢?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解决股权变更登记,有三大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确认:
其一,友谊商店股东庄某和未登记股东夏某收购友谊商店股权行为是否合法?
其二,友谊商店股东会在2004年8月19日股东会决议中没有确认原正方公司61名在职员工实际出资的事实,而是决定89万元未到位的出资由友谊商店自有资金补足,并由董事长处置。该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其三,如扣除属于原正方公司在职职工61万元出资,剩余28万元股东所欠缴出资的股权应该如何处置?能否由受让后的股东依据实际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认定
于是,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与会专家。
记者:友谊商店股东收购内部其他股东的股权行为是否合法?
王某树: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和友谊商店《章程》第7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庄某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其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他人出资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庄某和夏某支付对价而实际受让的股权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维护。
记者:原正方公司61名职工出资转让的股权现在应该由谁来享有?
王某福:友谊商店2004年8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否认了该61名员工出资的事实。根据该股东会决议登记于孙某名下89万元出资,事实上包括了正方公司61名员工的61万元出资。所以,该61万元出资并不能归属于友谊商店董事长孙某个人,当然也不能由孙某的继承人继承,而应该根据该61名职工出资转让情况,由实际受让的股东享有。
记者:2004年8月19日,友谊商店股东会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龙某飞、刘某海: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出资。友谊商店股东会决议决定以公司资产补足未到位出资必然导致公司资本虚假,违背了公司资本确定的法律原则,这是公司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其次,把由友谊商店资产补足的出资登记在孙某个人名下,由其个人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是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61名实际出资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2004年8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后果直接导致将89万出资登记在孙某名下是错误的,该89万出资不能归属于孙某个人。其中61万元是代正方公司原61名在职职工持股;61万元以外的28万元系友谊商店公司自己出资,属于虚假资本,该部分虚假出资不能对股东设定任何合法的权利,包括孙某在内的任何股东都无权主张,只能通过友谊商店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方式予以补救。可允许友谊商店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后实际持有的出资金额占公司实际到位资本272万元的比例进行分配。该部分出资分配后,股东一方面享有股权,另一方面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记者:友谊商店股权确认的司法程序该怎么走?
张某元、梁某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动和确认可由友谊商店通过变更股东名册,修改章程并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形式来实现。但对于友谊商店来说,因股东间的矛盾难以协调导致公司实际上已陷入僵局,依靠公司机关来确认股东权利并办理登记已无可能。在此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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