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代位求偿的明文法规如下,当因第三方针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在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之后,进一步在所付款项的承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取得对第三方的索赔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