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4、《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5、相关病历资料;
6、本人一寸近照(一式六张)
四、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持伤残职工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意见和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到市社保局领取《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市社保局工伤生育部,由市社保局报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开具《杭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通知单》,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凭通知单按规定到定点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
五、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六、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转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厂家出具无法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说明,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保险医疗辅助器具配置专用证历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书以及异地配置厂家的资格证明,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办理。市社保局在7个工作日之内处理完成。
2、工伤职工凭确认书、工伤保险医疗、辅助器具配置专用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原始发票,在每月20日前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办理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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