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条件
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含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由部队评定的残疾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
二、防城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
1.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申请表;
2.残疾军人证。
三、防城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防城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法律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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