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器具使用申请条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二、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
三、对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1993年8月1日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委托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对受伤人员是否需要安装、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确认的。
惠州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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