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荒的荒地荒山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开荒者还是村集体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如何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进行的。这里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变成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因此,分清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明确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
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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