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荒地、荒山,并向荒废者或者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金
时间:2023-05-08 11:54:34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经济集体,土地附着、种苗费属于复垦者。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二是如何界定征地拆迁中的“公共用途”,土地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公共用途,如建设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另一种是商业用途,如商品房开发用地。两类土地的用途不同,征地拆迁的主体和方式也不同。对于公共用地,征地拆迁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具有强制性;对于商业用地,征地拆迁主体是相关企业,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来实现。

在当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用途和用途,而是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比如,在很多地方,以开发区名义征地拆迁与公共目的混淆。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政府机构进行的,比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它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使政府成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参与与民众的市场竞争。因此,公共目的与商业目的的区分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解决的原则问题。

商业性征地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与被拆迁户协商,签订协议,报政府部门备案或批准。不得先经政府批准,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行征地拆迁。前者既能避免腐败,又能体现市场经济中自由契约、平等贸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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